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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为六安市在外人才协会苏州分会。
第二条:协会由六安籍在苏州地区创业及自愿为六安创业做贡献非六安籍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乡情、资源共享、团结互助、共谋发展;加强在苏州地区安徽六安籍与热爱六安经商的企业及个人的联系与沟通,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互通信息,互相帮助,促进合作,加速发展;为促进六安、苏州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第四条:协会接受六安及协会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龙云路5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对会员进行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教育,不断提高会员素质;
(二)广泛联系安徽六安籍创业者,及自愿为六安创业做贡献的人士,宣传六安,加强信息交流,介绍投资导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为家乡六安与苏州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与合作牵线搭桥;
(三)制定并实施会员在各行业的自律公约。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考察访问,举办各类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为会员一般的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提供协调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为六安籍与自愿为六安创业做贡献的人士经营的企业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六安籍人士在苏州地区依法创办的工商企业、创业个人及自愿为六安创业做贡献的人士经营的企业及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享有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办协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四)向协会反映真实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一年三次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经民主推荐或个人自荐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内部机构组成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协会理事会由理事组成,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四名、副会长五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二名。
第二十一条: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荣誉职务。
第二十二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外创业有良好影响和社会知名度,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活动能力热爱协会工作。
(三)符合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规定的认知年龄;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收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职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动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四)处理日常事务;
(五)协调各部门工作、组织协会内务及协会活动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自筹资金,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资金单独设立账户、账册,由协会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协会会员办公、政企联系、公务接待、创意事业发展等。
第二十九条: 会员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议中分配。
第三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已于2015年 6月 23 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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