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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创业网:www.cyone.com.cn)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 

  其中,企业所得税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的利润)计算缴纳的。 

  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业务成本-主营业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企业所得税税率: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现在减按10%的税率征收。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举例如下:企业所得税采取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激的办法。预缴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一、按本年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数计算缴纳。 

  二、以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月或按季的平均计算缴纳。 下面以第一种按季度方法举例如下: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激的办法。预缴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一、按本年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数计算缴纳。 

  二、以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月或按季的平均计算缴纳。 

  下面以第一种按季度方法举例说明: 
  你公司2005年1-3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28000元,则本季度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为:28000*18%=5040元 

  4-6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56000元,则第二季度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为:(28000+56000-30000)*27%+30000*18%-5040=14940元。 

  7-9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8600元,则不要预缴。 

  10-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84000元,则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8000+56000-8600+84000=159400元,本年应纳所得税额:30000*18%+70000*27%+(159400-100000)*33%=43902元。前三季度已预缴:19980元,则第四季度应交所得税:43902-19980=23922元。 

  年度终了的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还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业务收入,所以年收入20万元无所计算出应纳多少的所得税。

  详细解释:

  企业所得税是一个计算比较复杂的税种,某些涉及企业所得税计算的业务,虽然有明文规定的计算公式,但不好理解。下面总结了一些简便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不但能提高计算速度,而且有助于加深对公式的理解。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的简便计算 
  按有关规定,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交易中股权支付时,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非股权支付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例一:甲公司共有股权10000万股,为了将来能更好地发展,将80%的股权由乙公司收购,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8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元。在收购对价中,乙公司以股权形式支付720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8000万元。

  一般计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0000×80%×10-10000×80%×8)×[8000÷(72000+8000)]=(80000-64000)×10%=1600(万元)。

  简便计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银行存款支付对应的股份数×每股盈利额=8000÷10×(10-8)=1600(万元)。

  因投资未到位不得扣除利息支出的简便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般计算公式: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同时,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也不得扣除。

  例二:某公司2011年1月向工商银行按照5.4%的年利率借入500万元,向一家私营企业以8%的年利率借入200万元,全年共发生利息支出43万元,公司甲股东欠缴资本额300万元。

  一般计算方法:该公司2011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200×(8%-5.4%)+(500×5.4%+200×5.4%)×300÷(500+200)=21.4(万元)。

  简便计算方法:该公司2011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借款利息总额-可扣除借款利息额=43-(200+500-300)×5.4%=21.4(万元)。

  不得扣除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简便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非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应付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需要说明的是,年度应付关联方利息应符合税法对利息支出的一般规定,特别是应限制在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以内,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三:某企业2011年权益性投资全年平均额为3000万元,向关联方借款8000万元,年利率9%,当年支付关联方利息720万元,不能提供独立交易证明,且关联方实际税负低于该企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计算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

  一般计算方法:
  (1)超银行利率利息支出=8000×(9%-5%)=320(万元);

  (2)该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例=8000÷3000=2.667,超债资比例的利息支出=(720-320)×(1-2÷2.667)=100.04(万元);

  合计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320+100.04=420.04(万元)。

  简便计算方法: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借款利息总额-按税法规定可扣除借款利息额=720-3000×2×5%=420(万元)。

  特别纳税调整再销售价格法的简便计算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例四:某企业自行申报以55万元从境外甲公司(关联企业)购入一批产品,又将这批产品以50万元转售给乙公司(非关联企业)。假定该企业的销售毛利率为2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要求用再销售价格法计算此次销售业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一般计算方法: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50×(1-20%)]×25%=2.5(万元);

  简便计算方法: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20%×25%=2.5(万元)。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简便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进一步明确,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双倍余额递减法的简便计算:
  双倍余额递减法,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以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折旧率(不扣残值)的两倍作为折旧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求得每期折旧额的一种快速折旧的方法(创业网www.Cyone.com.cn/)。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为了保证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终了时账面净值与预计净残值相等,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年折旧额=每年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年折旧率。

  例五:一台设备原值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3万元,按规定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要求计算其使用第四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

  一般计算方法:年折旧率为2÷10=0.2,第一年折旧额为100×0.2=20(万元);第二年折旧额为(100-20)×0.2=16(万元);第三年折旧额为(100-20-16)×0.2=12.80(万元);第四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为(100-20-16-12.8)×0.2=10.24(万元)。

  由以上计算可以看出,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出的各年折旧额(最后两年除外)和各年年初固定资产的净值都是等比数列,比值是“(1-年折旧率)”,即次年折旧额(或年初固定资产的净值)=上年折旧额(或上年年初固定资产的净值)×(1-年折旧率)。

  简便计算方法:第四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设备原值×(1-年折旧率)3×年折旧率=100×0.8 3×0.2=10.24(万元)。

  2.年数总和法的简便计算:
  年数总和法,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例六:某企业购进一台机器,价格为300万元,预计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15万元,按税法规定可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试计算可使用的5年中每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

  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1+2+3+4+5=15[或5×(1+5)÷2=15]

  一般计算方法:第一年折旧额为5÷15×(300-15)=95(万元);第二年折旧额为4÷15×(300-15)=76(万元);第三年折旧额为3÷15×(300-15)=57(万元);第四年折旧额为2÷15×(300-15)=38(万元);第五年折旧额为1÷15×(300-15)=19(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用年数总和法计算出的各年折旧额是一组等差数列,差值是“固定资产原值减残值的余额×1÷逐年数字之和”,本例中即为(300-15)×1÷15=19(万元),即次年折旧额=上年折旧额-19。

  简便计算方法:第一年折旧额为5÷15×(300-15)=95(万元);第二年折旧额为95-19=76(万元);第三年折旧额为76-19=57(万元);第四年折旧额为57-19=38(万元);第五年折旧额为38-19=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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