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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市民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市民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为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适时转变发展观,进一步鼓励市民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把创业和就业作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纳入发展规划、纳入政绩考核中去,更好地实现“政府推动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市民自主创业”,建立就业促进的长效机制,现对鼓励市民创业促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实施2008年至2010年3年“53111”创业提升计划
  (一)全市建立5000万元创业引导性资金。“创业引导性资金”是政府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经费,用以引导、鼓励和扶持市民的创业活动。要建立创业资金筹措机制,3年内创业引导性资金市本级不少于1000万元,各市、区不少于400万元。创业引导性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配套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开发创业项目、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开展融资服务、帮助开业登记、加强跟踪扶持等创业推动工作项目。
  (二)全市推介300个创业项目。为有利于市民寻找到门槛低、上马快的创业项目,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搞好服务,注重效果”的原则,在建立项目开发、收集、评估、发布、跟踪服务的市场化推介模式基础上,逐步建立创业项目信息库并实现动态维护。3年内,全市共推介300个创业项目,促进项目与投资人的结合。
  (三)全市建立100个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是为创业者创业初期提供的孵化平台,以利降低创业成本,减少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各级政府要结合区域特点和产业结构的发展,因地制宜地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创业孵化基地。全市用3年时间建立100个创业孵化基地,市区街道(镇)3年建立不少于60个创业孵化基地。
  (四)全市建立1000万元以上的小额贷款财政担保基金。要进一步扩大基金容量,在市本级已建立5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基础上,每个区建立不少于1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注入到市级担保基金中,依托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体系自主运作。每个县级市建立不少于1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要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额度,建立信用社区,提高还贷率,并按规定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奖励机制。
  (五)全市培训1万名“准老板”。要进一步巩固我市作为创业培训示范基地的成果,加大创业培训的力度,扩大创业培训的规模,改进创业培训的手段,创新培训课程与培训模式,提高培训课程质量,着力培养创业培训师,探索建立创业实务操作的师资库。通过市、县级市(区)联动,完成1万名从事微型企业和小企业的“准老板”培训任务。
  二、创新政策,提高创业促进就业的政策环境指数
  (六)营造全民创业的大环境,逐步建立起有利于创业的体制和机制。与积极就业政策相配套,实施更加积极的创业政策。保证创业权利平等、创业条件公平、创业过程公开、创业成果得到保护,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创业门槛。对各类创业主体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取消歧视性的身份限制、行业限制,营造公平创业的环境。加大对创业的投入力度,特别是在信息、公共服务和创业者能力培训上增加财政支出比重。对于创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和一定的补贴与奖励,为合理配置创业资源,拓宽创业渠道提供条件。
  (七)大力支持发展个体工商户。注册个体工商户是比较适合初始创业者的经营方式。要鼓励有创业意向的市民选择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保障、城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优惠政策的作用,大力支持发展个体工商户。利用住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八)实施租金补贴、税收优惠。创业孵化基地是拟创业人员的孵化平台,由街道(镇)以上的机构建立。由各区将筹建方案报市有关部门,经评估合格后建立,并按规定使用创业引导性资金。孵化基地须安排当地创业人员进入。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三年内予以租金补贴,并对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推介、专家评析、融资等服务。
  对于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如同时符合再就业政策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九)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对创业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书并成功创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吸纳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建立青年创业见习(实训)基地。青年创业见习(实训)基地是为青年丰富工作经验,增强就业创业能力而建立的职业见习(实训)基地。建立青年创业见习(实训)基地的单位在我市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的产业中,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进行挑选。建立青年创业见习(实训)基地的企业需能为大学生提供相应实训场地和实训条件,并能形成一定的规模。按照企业和青年双方自愿的原则,组织青年进入企业进行实践活动。3年内,全市建立100个青年创业见习(实训)基地。
  (十一)实行创业见习(实训)补贴。创业见习(实训)补贴,统一作为青年创业见习实训(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青年创业见习(实训)补贴主要用于实训学员生活费、实训带教费、实训学员综合保险费等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进一步放宽“小企业”准入门槛。对初创的小企业,要按照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注册资本在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减免登记注册费用,实行名称登记注册即时办理制度;减少注册登记审查项目,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材料要求等,并放宽对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劳动者的登记要求。大力发展经纪人队伍和中介组织,对农副产品经纪人实行免费培训。
  (十三)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本市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政策上界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可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市城乡“低保”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开展自主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第7个月退出低保;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上的,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个月,第4个月退出低保。
  本市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及农村单亲家庭等农村就业困难群体,依法自主开办个体工商户,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每户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经残联审核,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最高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市残联制定。
  失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十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机制,是各类失业人员创业起步的重要保障。
  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限定在本市户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1.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2.持有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创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3.具有一定创业能力、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4.持有有效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对上述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已开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可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掌握在3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10万元(含区配套)。对贷款额度在5万元及以上的,必须经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创业培训合格,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推荐。
  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及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人均3-8万元的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合伙经营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落实“以奖代贴”的贷款贴息政策,建立健全贷款损失代偿机制。
  街道、社区(村)要加强贷款初审和贷后服务工作,建立基层一级的贷款审核制度和贷后走访帮扶制度,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小额担保贷款审核、放贷、管理、服务的工作机制。
  要积极建设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在金阊区、平江区、沧浪区试点的基础上,各市、区均应加快试点,全面推动,逐步建立适合我市特点的社区信用征集体系、评信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信用社区对小额担保贷款人建立信用档案,逐步实现“一次授信,循环使用”的贷款机制,并通过社区合议制度,帮助信用好、经济困难的家庭抵御创业风险。
  (十五)扩大免费创业培训的对象范围。根据近几年我市城乡失业人员的结构特点,免费创业培训的人员扩大到以下4种对象:(1)失业人员;(2)协保人员;(3)被征地农民;(4)低保人员。
  (十六)购买中介服务成果。要积极引导民办中介服务机构主动参与创业工作,使他们成为公益服务平台的补充。对经招、投标承担项目推介、咨询讲座、网站服务等工作的中介组织,政府购买其有效成果。补贴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确定。
  (十七)实施创业工作奖励制度。对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劳动力创业成功,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用工在50人以上,且安排本市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达到60%以上的,创业者适龄子女可以照顾进入本市重点职业类学校就读。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企业和个人授予有关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三、加强创业服务,建立创业帮扶体系
  (十八)实施“八位一体”,形成创业帮扶机制。围绕政策咨询、创业培训、专家评析、项目推介、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开业指导和后续服务八个方面的内容,形成“八位一体”的帮扶机制。重点通过建立和完善“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制度,劳动保障、工商、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定期现场办公,各司其职,街道、社区上门服务和跟踪服务等,帮助自主创业人员用足优惠政策,规避经营风险,改善经营状况,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创业率,将创业者“扶上马,送一程”。
  (十九)以“块”为主推进,培育创业载体。各级政府要利用社会资源,大力开发和培育创业载体,积极解决城区创业场地成为创业瓶颈的难题。要充分利用创业园,各区新城建设、招商平台等,发挥区位优势,通过区、街道等以“块”为主推进;结合创业需求,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错位发展,建设市场型、门面型、楼宇型等多元化的创业载体。针对初始创业人员找“门面”难等突出问题,要强化市场建设,多渠道、多形式地重点建设投资小、见效快,贴近市民生活的中小型服务类的市场型孵化基地。市区市本级财政要支持区、街道的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重点补助区有一定规模的基地建设。
  (二十)提供对接平台,推介创业项目。通过社会中介组织,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在开发、论证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创业项目信息库等多种形式,联接项目与创业者的对接平台,畅通项目信息,改进咨询方式,降低创业成本,加快创业速度,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
  (二十一)强化专家援助,延伸创业服务。要巩固和扩大专家志愿团队伍,建立健全由劳动保障、工商、税务、财政、科技、金融、营销、法律、心理等专家组成的市、县级市(区)“创业咨询评审专家志愿团”,对创业人员开展专场咨询、“门诊式”咨询等,通过个性化服务,帮助他们评析、修改和实现创业计划,帮助解决开业登记、贷款、招工、广告及业务经营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并对市、区、街道的项目推介进行评审把关。
  (二十二)加强创业人才培养和创业者的培训。按照专才与通才相结合的方向,建立创业型人才队伍。加强创业技能培养,建立多种类型的创业培训基地。整合全社会职业教育资源,发动高等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投入创业职业培训,联手打造适应创业需求的“技术蓝领”队伍。
  (二十三)建立创业协会(联谊会),开展创业互助。市及县级市建立创业者协会,区、街道可以建立创业者联谊会,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通过有关活动,增加信息交流,开展创业互助,实现创业者互相帮扶的良性循环。
  (二十四)确定每年4月为“苏州市创业促就业”宣传月。加强舆论引导,开展系列活动,包括政策宣传、项目推介、表彰先进等。帮助劳动者确立敢创业的意识,提升劳动者创业的能力,引导劳动者和社会各界正确理解政策,在全社会营建良好的创业氛围。
  (二十五)确定“苏州市创业促就业”标识,开展公益性广告宣传。通过向社会征集、专家论证,制定“苏州市创业促就业”标识,在规定场合张贴,并通过媒体进行公益性广告宣传。
  (二十六)培育和宣传创业典型。3年内市、县级市、区、街道共培育100名创业典型。以他们的成功经验引导人、教育人和激励人。要组织“创业讲师团”;要评选表彰“创业之星”,要编写《苏州创业人物》专辑;要定期发布《创业促就业》简报。为市民提供“想创业、敢创业、善创业、创大业”的成功案例。
  四、加强领导,建立四级联动的目标责任工作体系
  (二十七)建立组织领导体系。为落实创业促就业的工作任务,市和各县级市、街道(镇)分别建立创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社区建立创业促就业工作小组,由行政“一把手”任组长。各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1)拟定目标任务;(2)落实部门责任;(3)拟定政策措施;(4)统筹、协调有关工作;(5)牵头开展有关活动。
  (二十八)加强创业促就业工作体系建设。建立市、县级市(区)创业指导中心。市级创业指导机构承担全市的创业服务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创业指导机构的创业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创业促就业的实施工作,要切实解决有关编制、人员和工作场地问题,街道(镇)、社区(村)的劳动保障工作要实现专职化。
  (二十九)落实目标责任。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从2008-2010年将创业促就业工作列入市政府实事工程,将3年“53111”创业提升计划分解至各县级市、区,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区、街道(镇)要重点开发建设好创业孵化基地和青年创业实训基地;社区要重点协助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工作。
  (三十)加强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恪尽职守,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形成合力,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业务牵头和统筹协调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政策规定保障资金到位;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按规定提供办照服务、税务登记和落实优惠政策;人民银行、有关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等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业务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落实有关人员编制;各级经贸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布局,提供创业方面的有关信息;各级工、青、妇等群众团体要积极参与创业典型的培训工作;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有关信息,提升报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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