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
日常生活中,我们谁也离不开交易。当买卖时,无论是购买大件或者小件物品,还是购买服务,只要不是即时交易,往往为保证交易就需要预交款项,这就出现了 “定金”或者“订金”。
“定”和“订”,一字之差,词义不同,法律后果更是大为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功能。 定金支付后,支付方不履行合同,则不能要求退还定金;接受方不履行合同,则要双倍返还定金。比如,买房交了定金,又不想买了,卖主是可以不退还定金的:反之,你交了定金,卖主不想卖了,则要双倍返还你的定金。
订金则不同。订金是作为合同履行中的预付款。如果合同执行不了,不管是哪一方的责任,订金是可以退还的。
那么,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定金与订金到底有何区别:
1.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只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具有担险性)。
2. 定金条款是合同的从属条款,该条款成立、生效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订金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合同则不成立。
3. 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后果不同。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
交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不会产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仅可作预付款或损失赔偿金。
相比之下,“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
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留点神,看准了!